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智能制造工程学院党政印章使用管理办法(试行)

发布时间:2023-12-01浏览量:

为贯彻落实《山西工学院党政印章使用管理办法》,规范党政印章使用和管理,提高用印安全和效率,更好地为广大师生员工服务,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:

第一章 总则

第一条 为规范学院党政印章的使用和管理,保证印章权威性和严肃性,明确印章使用权限和范围,严格事务审批程序,规范用印行为,提高服务质量和办事效率,根据学校的党政印章使用规定,结合学院实际情况,特制定本规定。

第二条 各办公人员应高度重视学院党政印章管理与使用工作,严格遵守本规定。印章监管人员应增强法律意识和责任感,认真履行岗位职责,严格照章办事,凡是不符合本规定的,印章管理人员应坚持原则拒绝用印。

第三条 学院印章包括学院公章、学院党委公章、学院领导名章。公章管理实行专人负责制,学院公章、学院党委公章和学院领导名章由学院综合办公室协助院长、书记管理。

第二章 刻制、启用与废止

第四条 学院的党政印章,是在学院被正式批准成立后,由党政综合工作部出具证明,报请公安机关备案,由党政综合工作部统一办理刻制。不得自行刻制、更换印章。

第五条 需刻制专用章时,应提交刻章申请,向主管校领导审批后,由党政综合工作部出具介绍信,前往公安局办理刻制。

第六条 刻制好的印章需在党政综合工作部建立印模档案后,方可启用。

第七条 因本单位撤销、更名或印章毁损等原因终止印章效力的,应当向党政综合工作部上缴原印章,由党政综合工作部登记备案和办理废止手续,封存、发文公示后方可正式废止。不得自行处置或者销毁应予废止的印章。

第八条 印章因损毁需重新刻制,须将原印章上缴至党政综合工作部,并按照本办法中相关条款办理新印章的申请、刻制、启用等手续。

第三章 适用范围

第九条 学院公章代表本学院的权利、凭信和职责。用于以学院名义上报、平送的文件、报表、布告、通告、公函、聘书、奖状、合同、协议书、证明、申请、说明、项目申报书、成果申报书、计划任务书等。

第十条 学院党委印章用于以党委名义制发的各类文书、证明、申请、报告、证书等。

第十一条 学院领导名章用于各类证书、报表、科研项目申报等材料。

第四章 用印规定

第十二条 用章实行专人负责制,各用章负责人应本着严格管理、方便工作需要的原则规范用章。建立印章管理使用登记册,未经领导批准,不得随意交给他人管理和使用。因故需临时交接,需经领导批准,并严格交接手续。

第十三条 学院公章存放地点在学院办公室,其他职能公章存放和使用地点在相应职能部门办公室。印章未经管理负责人批准,不得带出存放地点使用。因特殊原因,确需到存放部门外使用的,应负责人同意并填写《公章使用登记表》,派遣专人携带前往。

第十四条 印章管理负责人应严格审阅、了解用章内容,检查材料的完整性,并要求用印人填写好《智能制造工程学院公章使用审批表》后方可用印。严禁在空白内容的文件、奖状、证书等资料上用章,因特殊情况需要的,需经领导批准后使用。

第十五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,印章管理人员可拒绝用印:印件内容有误、不实或批准权限不当;未经主管领导审核或签发的印件;非本学院教职工或与本学院工作、业务无关的印件。

第五章 印章的安全与管理

第十六条 印章管理负责人应自觉加强学习,不断提高政治觉悟和业务素质,坚持原则,秉公办事,严格履行审批登记手续,严禁以利谋私,损害学院利益。

第十七条 不得伪造、变造、盗用、遗失、故意损坏公章,违反将按照学校公章使用制度视情况教育和处理。


智能制造工程学院

2023年12月1日

附件1:

智能制造工程学院公章使用审批表

用章部门


经办人


公章名称

行政公章□

党委章 □

文件名称


部门负责人签字


院领导签字


盖章人


份数


盖章日期: 年 月 日

智能制造工程学院公章使用审批表

用章部门


经办人


公章名称

行政公章□

党委章 □

文件名称


部门负责人签字


院领导签字


盖章人


份数


盖章日期: 年 月 日

附件2:

智能制造工程学院公章使用登记表

序号

日期

用印事由

份数

盖章人

审批领导

经办人