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智能制造工程学院教职工考勤制度(试行)

发布时间:2024-03-01浏览量:

第一章 总则

第一条

为加强学院教职工考勤管理,保障学院正常工作秩序,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》及《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》,结合我院实际情况,特制定本考勤制度。

第二条

本制度适用于智能制造工程学院全体教职工。

第二章 请假审批程序

第三条

教职工请假需填写《山西工学院教职工请假审批表》,并按以下程序审批:

病假:7天以内由所在单位负责人批准;超过7天至15天,由所在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人力资源部审批;超过15天需报分管校领导批准。

事假:原则上不超过7天,一年内累计不超过30天,审批程序同病假。

婚假:依法领证结婚,享受婚假30天,由所在单位负责人批准,并报人力资源部备案。

产育假:女职工生育请假,享受98天产假,产前可休假15天,符合规定生育,奖励延长产假60天,男方享受护理假15天,由所在单位负责人批准,并报人力资源部备案。

探亲假:应安排在寒暑假,其他时段视同请事假,由所在单位负责人批准备案。

丧假:直系亲属死亡,请假一般不超过7天,由所在单位负责人批准。

第三章 请假须知

第四条

请病假7天及以上的教职工需提交医院诊断证明或住院证明。无医院证明按事假处理,无证明且未事先请假按旷工处理。

第五条

教职工请假期间的工资待遇按照国家及学院相关规定执行。

第四章 旷工处理

第六条

教职工未经批准擅自离岗,或请假期满未经批准续假,按旷工处理。

第七条

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,学院可依法解除聘用合同。

第五章 附则

第八条

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,由智能制造工程学院负责解释,如有未尽事宜,将按照学院及学校的相关规定执行。

第九条

本制度如与上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相抵触,以上级规定为准。

智能制造工程学院

2024年3月1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