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为规范智能制造工程学院行政管理工作,明确行政工作领导小组的职责、组织结构及运作方式,促进学院教学、科研、管理及服务的协调发展,特制定本工作章程。
第二条 智能制造工程学院行政工作领导小组(以下简称“行政工作领导小组”)是学院行政管理的重要机构,负责学院的日常行政事务、规划制定、资源配置、决策执行及监督反馈等工作。
第三条 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在学院党委的领导下,贯彻执行国家教育方针和学校规章制度,服务于学院整体发展目标,维护学院师生的合法权益。
第二章 组织机构
第四条 行政工作领导小组由以下成员组成:
1.组长:学院院长,全面负责行政工作领导小组的工作,组织召开会议,审议重大事项,协调各方资源。
2.秘书:综合办公室,负责行政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事务管理,包括会议筹备、记录、文件起草与归档、决议跟踪落实等。
3.成员:学院党总支书记、组织委员、办公室主任、教工党支部委员、分团委书记、专业负责人等组成,分别代表不同职能领域(如教学、科研、学生工作、后勤服务等),参与决策讨论,执行相关任务。
第三章 职责与权限
第五条 行政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职责包括但不限于:
1.审议学院发展规划、年度工作计划及总结报告。
2.研究决定学院教学管理、科研组织、师资队伍建设、学生管理、财务预决算、基础设施建设与改造等重大事项。
3.协调解决学院内部各部门之间的工作问题,促进资源优化配置和共享。
4.监督学院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,提出改进意见。
5.代表学院与校内外相关单位进行沟通协调,争取支持与资源。
6.加强与上级主管部门、兄弟院校以及社会各界的联系与合作,为学院发展争取更多资源和支持。
第六条 行政工作领导小组权限:
1.对学院重大事项具有决策权或建议权。
2.对学院各部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,并有权提出整改要求。
3.根据工作需要,提议召开临时会议或专题会议。
第四章 会议制度
第七条 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实行定期会议与不定期会议相结合的制度。定期会议每月至少召开一次,不定期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由组长提议召开。
第八条 会议议题由秘书提前收集、整理,报组长审定后,通知参会人员。会议应形成会议纪要,由秘书负责记录和保存。
第九条 会议遵循民主集中制原则,充分听取各方意见,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决策机制。重大事项需经三分之二以上小组成员同意方可通过。
第五章 监督与反馈
第十条 行政工作领导小组的工作接受学院党委、教职工代表大会及全体师生的监督。委员应自觉接受监督,积极回应师生关切。
第十一条 建立决策执行与反馈机制,对于会议通过的决议,由相关部门或责任人负责执行,并定期向行政工作领导小组报告执行情况。秘书负责跟踪监督,确保决议得到有效落实。
第六章 附则
第十二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,解释权归智能制造工程学院行政工作领导小组。
第十三条 随着学院发展及工作需要,本章程可适时修订,修订程序参照本章程制定原则执行。
智能制造工程学院
2024年10月14日